1 | 「以下這些規矩﹑是你在眾民面前所要立的典章。 |
2 | 你若買希伯來人做奴僕﹐他要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就可以自由﹐免費地出去。 |
3 | 他若單身來﹐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夫君﹐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。 |
4 |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﹐妻子又給他生兒養女﹐那麼妻子和孩子就要歸主人﹐他自己要單身地出去。 |
5 | 倘若那奴僕明明地說:『我愛我主人﹑和我妻子兒女﹐我不要出去自由』﹐ |
6 | 那麼他主人就要帶他到官長(或譯:上帝)那裡﹐又帶他到門前﹐或是門柱旁;他主人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﹐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 |
7 | 「人若賣女兒做使女﹐使女不能像男的奴僕那樣出去。 |
8 | 主人所選定歸自己的﹐若後來又不中意﹐那麼就要讓她贖身;要把她賣給外族之民﹑主人是沒有權柄的﹐因為他曾經以詭詐待她。 |
9 |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﹐就須待她像女兒一樣。 |
10 | 她若另娶一個﹐那原來女子的喫食﹑和遮身之物﹑跟好合之事﹑仍然不可減少。 |
11 |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﹐她就可以免費地出去﹐不花銀子贖身。 |
12 | 「擊打人以至於死的﹑必須被處死。 |
13 | 若不是懷著惡意殺人﹐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﹐我就給你設下一個地方﹐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 |
14 | 人若任意待他的鄰舍﹐用詭計去殺他﹐你也要從我的壇那裡把他捉去處死。 |
15 | 「擊打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。 |
16 | 「拐帶人口的﹐無論是把他賣了﹐或是給人發現還在他手下﹐他總必須被處死。 |
17 | 「咒罵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。 |
18 | 「人若彼此爭鬧﹐這個用石頭或拳頭擊打那個﹐還不至於死﹐不過病倒在床上; |
19 | 若能起來﹐倚著扶杖﹑出去走走﹐那擊打他的就不必受罰﹐不過要將他休息的損失賠償給他﹐並且要將他全完醫好。 |
20 | 「人若用棍子擊打奴僕或使女﹐以致奴僕死在他手下﹐他一定必須受刑罰。 |
21 | 不過他若站得住一兩天﹐他就不必受刑罰﹐因為那奴僕就等於他的銀子。 |
22 | 「人若爭鬥﹐擊傷害懷孕的婦人﹐以至墜胎﹐卻沒有別的害處﹐那傷害她的總要受罰款﹐照婦人的丈夫所定的﹐在裁判官面前給錢。 |
23 | 若是有別的害處﹐就要以命償命﹐ |
24 | 以眼還眼﹐以牙還牙﹐以手還手﹐以腳還腳﹐ |
25 | 以烙還烙﹐以創傷還創傷﹐以鞭打還鞭打。 |
26 | 「人若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﹑或使女的一隻眼﹐把眼打壞了﹐就要因他〔她〕眼的緣故﹑放他〔她〕自由。 |
27 | 若打掉了他奴僕的一個牙﹑或使女的一個牙﹐就要因他〔她〕牙的緣故﹑放他〔她〕自由。 |
28 | 「牛若牴觸了男人或女人﹑以至於死﹐那人總要讓人拿石頭打死﹐牠的肉不能給人喫;牛的主人不必受罰。 |
29 | 倘若那牛素來能牴觸人﹐牠主人又曾得過警告﹐竟不把牠拴著﹐以致牠觸死了男人或女人﹐那麼﹑那牛就要讓人拿石頭打死﹐牛主人也必須被處死。 |
30 | 倘若給他定了贖價﹐他就必須照所給他定的﹑給錢來贖他的命。 |
31 | 牛無論是牴觸了人的兒子或是牴觸了人的女兒﹐都必須照這例辦他。 |
32 | 牛若牴觸了人的奴僕或使女﹐必須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﹐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。 |
33 | 「人若把井敞開著﹐或是開挖了井而不遮蓋著﹐以致牛或驢掉在裡頭﹐ |
34 | 井主要賠償﹐要拿銀子還給牛或驢的主人﹐死牲口可歸自己。 |
35 | 「人的牛若擊傷了他鄰舍的牛﹐以致於死﹐他們要把活牛賣了﹐將銀子平分;死牛也要平分。 |
36 | 若知道這牛素來能牴觸人﹐主人竟不把牛拴著﹐他總要賠償﹐以牛還牛﹐死的可歸自己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