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| 他又帶了我回到聖地朝東的外門;那門關閉著。 |
2 | 他(傳統:永恆主)對我說:「這門必須關閉著;不可敞開;誰也不可由那裡進入;因為永恆主以色列之上帝曾經由那裡進入過;因此必須關閉著。 |
3 | 至於人君﹑只有(傳統作受格記號)人君可以坐在那裡﹐在永恆主面前喫飯;只有他可以從這門廊的路進入﹐而從原路出來。」 |
4 | 他又帶了我走北門的路來到殿前面;我一看﹐只見永恆主的榮光充滿著永恆主的殿;我就臉伏於地。 |
5 | 永恆主對我說:「人子阿﹐我對你所說永恆主殿中的一切條例﹑一切禮節規矩﹑你都要放在心上﹐用眼看﹐用耳聽﹐並要留心誰可以被准許進殿﹐誰應當被拒絕於聖地之外(傳統:要留心殿宇的進口處﹑和聖地一切的出口處)。 |
6 | 你要對叛逆的人﹑對以色列家﹑說:主永恆主這麼說:以色列家阿﹐你們行你們一切可厭惡的事﹑可彀了! |
7 | 你們把我的食物﹑脂肪和血﹑供獻的時候﹐還將心沒受割禮﹑肉身沒受割禮﹑的外人﹑帶進我的聖地﹐來玷污它﹐玷污我的殿;你們又違反了我的約﹐在你們(傳統:他們)一切可厭惡的事上﹑加上這一層。 |
8 | 你們也沒有守盡看守我聖物的職守﹐卻派別人在我的聖地守盡我所吩咐你們的職守。 |
9 | 「因此(傳統:替你們)主永恆主這麼說:以色列中的一切外人﹑心沒受割禮﹑肉身沒受割禮﹑的一切外人﹑都不可進入我的聖地。 |
10 | 但是那遠離了我的﹑利未人當以色列人走迷了路時候﹐他們也走迷了路離開我﹑去隨從他們的偶像﹐他們須要擔受他們自己的罪罰。 |
11 | 他們必須在我的聖地當僕役﹐照管殿門﹐在殿中供職;必須為人民宰燔祭牲和別的祭牲﹐站在人民面前伺候他們。 |
12 | 因為這些利未人曾在他們的偶像面前伺候這人民﹐就成了絆腳物使以色列家陷於罪孽中;的絆腳石﹐故此我舉手起誓論到他們﹐主永恆主發神諭說﹐他們須要擔受他們自己的罪罰。 |
13 | 他們不可親近我﹐來給我供祭司的職分﹐也不可挨近我的任何聖物﹑至聖之物;他們乃是須要擔受他們自己的羞辱﹑和他們所行可厭惡之事的報應。 |
14 | 然而我卻要派他們守著殿宇的職守﹐辦理其一切事務﹐作其一切當作的工。 |
15 | 「但是撒督子孫作祭司的利未人﹑那當以色列人走迷了路離開我的時候﹑曾經守盡我聖所之職守的﹐他們卻可以親近我來伺候我﹐可以侍立在我面前﹐將脂肪和血獻與我:這是主永恆主發神諭說的。 |
16 | 是他們可進入我的聖所﹐是他們可走近我桌前來伺候我﹐來守盡我吩咐的職守。 |
17 | 他們進內院門的時候﹑必須穿細麻服裝;他們在內院門和裡面供職的時候﹑身上不可穿羊毛衣服。 |
18 | 他們頭上要戴細麻布華帽﹐腰間要穿細麻布褲子;不可用易於使人出汗的東西來裝束。 |
19 | 他們出到外院(傳統多:到外院)人民那裡﹐要脫下供職的衣服﹐存放在聖屋裡﹐穿上別的衣服﹐免得由他們的聖衣將潔聖傳染於人民。 |
20 | 他們不可剃頭﹐也不可容髮綹長長﹐只可剪頭髮。 |
21 | 祭司進內院的時候﹑都不可喝酒。 |
22 | 他們不可娶寡婦或離婚的婦人為妻;只可娶以色列家後裔中的處女﹐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。 |
23 | 他們要指教我人民『聖』與『俗』之分別﹐使他們知道『不潔淨的』與『潔淨的』之區分。 |
24 | 有爭訟的事上他們要中立而判斷﹐按我的典章行判斷。我的禮節規矩﹑我的條例在我的一切制定節期上﹑他們都要謹守;我的安息日他們要守它為聖。 |
25 | 他們不可挨近死人而沾污自己﹐只可為了父親﹑母親﹑兒子﹑女兒﹑弟兄﹑或未嫁人的姐妹﹑而沾污自己。 |
26 | 潔淨之後﹐還要再算七天纔完全潔淨(仿敘利亞譯本加上的)。 |
27 | 當他進入聖地﹑到內院﹑要在聖所供職的日子﹑他要為自己供獻解罪祭:這是主永恆主發神諭說的。 |
28 | 「祭司不(『不』字係仿拉丁通俗譯本修復的)可有產業:我就是他們的產業;在以色列中不可給他們基業:我就是他們的基業。 |
29 | 素祭﹑解罪祭﹑和解罪責祭﹑他們都可以喫。以色列中所有的永獻物都要歸他們。 |
30 | 各種各樣上好的初熟物﹑你們的提獻物中各種各樣的提獻物﹑都要歸於祭司;你們也要將你們的初熟粗麥麵給予祭司﹐好使祝福臨到你們的家。 |
31 | 一切屍體﹑無論是飛鳥的﹑是走獸的﹑是自己死的﹑或是被撕裂的﹑祭司都不可喫。 |